吉市政发〔2014〕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逐步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073”养老服务格局(即90%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7%的老年人享受社区养老服务、3%的老年人享受机构养老服务)。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70%以上的村屯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床位总数达到3.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6张以上,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总数70%以上,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具有初级以上资质的养老护理员占50%以上。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体育、金融服务、旅游休闲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的比重显著提升,全市机构养老、社区居家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4万个就业岗位,开发设置1500个社区和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积极打造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培养发展一批养老服务企业和品牌,孵化发展100个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及配套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参加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深厚,城乡养老服务志愿者占整个养老服务队伍人数的30%以上,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年度计划方式逐年推进实施。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的,要按照省要求采取整合改造现有设施、挖掘社会闲置资源、共享养老机构场地等多种渠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2016年之前全部达到规定标准。
综合发挥服务设施功能。发挥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整合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发为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各类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资助。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在城市社区普遍建立日间照料中心,2015年实现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社区服务。有条件的街道和社区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兼顾日间照料中心功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医疗康复等社区养老服务,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网络,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
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在县(市)区建立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掌握区域内老年人口、养老服务设施的数量和分布等基础数据。在社区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掌握辖区内老年人状况和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等服务信息,组织老年人需求和服务供给有效对接,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使其成为支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集成中心和运行枢纽。
(三)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按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宾馆、商业设施以及公办培训中心、疗养中心等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符合条件的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加大“民办公助”扶持力度,使民办养老机构成为机构养老服务主体。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两年内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有1个以供养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等经济困难老人为主的综合性公办养老机构,发挥示范引领和托底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新建以收治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的医护型养老机构。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已建的可采取引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专业管理团队等方式,稳妥进行改制、改组;新建的可采取服务外包、项目委托、合资合作等方式,转由社会组织或企业等管理运营。同时,注重规范公建民营合作协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发展方向不偏离、服务水平不降低。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提高农村机构养老服务能力。发挥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在农村养老服务中托底作用,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农村社会福利中心改善设施条件,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提高床位利用率。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跨乡镇整合组建区域性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将整合后闲置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转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
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将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幸福院)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基础的行政村优先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幸福院),开展文体娱乐、日间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并逐步完善服务功能。做好农村留守、独居、失能等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工作,倡导开展农村家庭互助养老服务。
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干部包保、党员帮扶等活动。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建立城乡养老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五)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支持养老机构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前提下,内设医务室。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支持医疗机构整体转型为医护型养老机构,提高医护型养老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的比重。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合作,支持具有康复资质的医院在养老机构中开展老年人康复医疗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康复医疗服务。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探索建立三级甲等医院与养老机构互联互通的远程会诊平台。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健康宣传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相对固定的医疗服务关系,按照服务范围主动为老年人提供预约门诊、上门诊视、健康指导等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健康小屋”的作用,积极开展老年人免费体检、保健咨询、家庭病房等服务。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准入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依托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化平台,加快实施城乡医保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化管理队伍。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鼓励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热心养老事业、具有创业精神的人员,领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支持医疗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招聘到公办养老机构或社会组织工作。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为养老护理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保证工资福利待遇。
加强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落实省养老服务培训“710”计划,市、县(市)区7年培训1.5万人,参训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推行养老护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社工人才和专业人才培训。支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以及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后从事养老服务。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和实训基地,注重加强养老服务师资队伍建设。
大力发展志愿者服务。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鼓励从事养老志愿服务的人员到社区志愿服务站注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建立爱心企业与养老机构帮扶机制,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鼓励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
(七)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拓展养老服务内容。支持社会组织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积极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凡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服务标准,尽可能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优先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以及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具有资质的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提供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提升个人养老能力。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发挥我市独特的文化旅游、绿色生态等优势,加强养老产业布局规划,整合休闲养生、旅游度假、医疗服务等资源,支持大型养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建设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养生度假养老、特色医疗养老服务基地,打造养老品牌,形成对外产业辐射功能。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机构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连锁经营。结合城镇化建设、保障房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推动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
(八)强化养老服务行业监管。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机构准入、退出登记和监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和已建整改合格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对已建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收住老年人,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民政、消防、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要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实行入住老人实名制管理,探索建立养老机构信息服务管理网络。
建立行业评估机制。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评估标准,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依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和养老服务质量、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贴、奖励的参考依据。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扶持政策
土地供应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新增和存量用地建设养老设施,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成之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买卖。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前提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相关手续。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根据需求异地安排建设用地。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集体所有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农村集体组织公益性养老基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补贴支持政策。将发展养老服务业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扶持兴建养老机构,在落实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省级财政一次性建设补贴3000元基础上,实施市级财政补贴政策,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00元。扶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大院享受国家和省资助政策,对已运营的每年给予运营补贴1万元,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落实省以奖代补政策,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日间照料中心5至10万元补贴,给予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0至50万元补贴;对已运行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运营补贴3万元,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鼓励养老机构收住困难老人和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对入住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每人每年分别给予补贴1200元、2400元、3600元,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承担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其他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年分别给予补贴600元和1200元,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建立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居家失能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供养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和重度贫困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承担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继续实施高龄津贴政策。市和县(市)要将50%以上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税费优惠政策。在落实好国家和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享受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费全免优惠。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养老机构参加消防培训的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
投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通过创新信贷品种、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和完善担保机制等方式,加大信贷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发挥现有政策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扶持以及医疗卫生、创业就业等资金投入的合力,通过投入资本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鼓励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设施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吉林市政府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民生工程,成立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推进。
(二)部门联动,形成发展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统筹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环境。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建设社区和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对新建小区养老服务用房给予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和资金监管机制,并安排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部门要搞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针对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加快发展,营造舆论氛围。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宣传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要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引导、培育、扶持各类社会组织以及群众性自治组织主动投身养老服务。要大力宣传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加大对养老服务示范单位的奖励和表彰力度,为发展社会养老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参照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每年向市政府提交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年度报告。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吉林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