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皇冠体育_澳门皇冠赌场

图片

澳门皇冠赌场:城市管理局
澳门皇冠赌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
澳门皇冠赌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面向社会征求 《澳门皇冠赌场: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的规定》 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3 10:47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澳门皇冠赌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起草完成了《澳门皇冠赌场: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全市社会公众均可对《澳门皇冠赌场: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日期

三、本信息公开后30日内(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四、联系方式

单位:澳门皇冠赌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澳门皇冠赌场:船营区解放中路118号,424室

邮编:132011

联系人:王洪春 电话:0432-64805121

电子邮箱:841966183@qq.com

 

附件:澳门皇冠赌场: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澳门皇冠赌场: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业,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含高新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食品区、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北大壶开发区等。

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餐饮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食堂、排放餐饮油烟的食品加工企业等。

本规定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的统筹与协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的监督管理、排放监测及执法工作。

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积极做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包括:油烟净化设备、配套的低噪音风机、烟道及减震、消声、隔热装置等。油烟净化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清洗维护,并保证操作期间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鼓励高标准配装,最大限度提高油烟净化效率。

(二)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人工煤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根据楼体、墙体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居民意见、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议等因素,按照规范设置餐饮服务业专用烟道。

(四)禁止将油烟排入地下管网。

(五)禁止在室外从事露天烧烤、炒制食品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炒制食品提供场地。

第五条  大、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具体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4.1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为保护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商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选购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签订购置、安装合同。

安装后的油烟净化设施实行备案管理制。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购置合同以及维护保养手册、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位置图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规定,组织街道、社区等所属相关部门,积极宣传、化解矛盾,推动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有效实施。

第八条  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根据情节,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监测、检验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油烟饮食业单位油烟去除效率具体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3.2-3.6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从事餐饮服务业不符合要求的,在本规定公布后,应当按规定予以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日起实施,有效期限